Home > 廉政建设> 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

天津港四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报告

个人重大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中层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健全监督机制,落实公司党委《关于落实集团公司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推动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制度的贯彻实施,促进中层管理人员廉洁自律和思想作风建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管理人员包括:

公司各党支部书记,机关各部室、党群各部门、基层各单位科队级正、副职负责人,公司属各多元化企业正、副经理。

第三条  报告的原则:实行事前报告与事后报告相结合,以事前报告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内容包括: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买卖、出租房产的情况。

(应填报:买卖、出租房产的具体时间、房屋座落地址、门牌号、建筑面积、买卖房屋总金额、购房资金来源等内容。)

2、本人购买汽车的情况。

(应填报:购买汽车的时间、车型、车牌号、总金额、资金来源等内容。)

3、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

(应填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时间和办理情况等内容。)

4、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出国(境)的范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应填报:因私出国(境)的地点、事由、时间期限等内容。)

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出国(境)学习、定居情况。

(应填报:出国时间、地点、目的,经办途径、所需费用、资金来源等内容。)

6、配偶、子女经商情况。

(应填报:配偶、子女个人注册经营或与人合伙注册经营的单位名称、性质、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内容。)

7、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

包括:除以上六项中规定的情况外,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或本人拿不准是否应该报告的情况可与公司纪委办联系或报告。

第五条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时限:

1、中层管理人员遇有上述重大事项时,本人须填写《中层管理人员重大事项报告表》,由支部上报公司纪委办(视情况也可本人直接报纪委办),公司纪委办将报告表归入个人廉政档案。

2、所遇重大事项需要事前组织报备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可事前请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公司纪委办应与公司领导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  公司纪委应视报告情况,对报告人进行必要提示、提出要求或反馈意见。

第八条  公司对报告的内容,一般给予保密。

第九条  中层管理人员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纪检监察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条  公司纪委办、组织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中层管理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 天津港第四港埠公司 Copyright(C) 2007-2008 Tianjinport Information Center.
E-mail:tjgd@mail.ptacn.com Tel:022-25707070 津ICP备05000941号